艾滋病就業歧視案原告一審獲賠0.98萬

□事件
艾滋病感染者被迫離開講臺
李成今年33歲,是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2010年9月,他考入黔東南州黎平縣某中學成為特崗教師。按照縣人社局相關政策,如果李成接下來的3年工作考核合格,便可以申請繼續留在學校任教。
李成說,他喜歡教師這個職業,總是對這份工作充滿激情。他回憶,自己3年教學中的6個學期,他有5個學期都是超負荷帶班。一般老師帶兩個班,而他一直都是帶3個班,超過一般老師一半的工作量。正因為如此,在同一個教學環境中,李成的考核都保持在前列。
2013年10月,李成滿懷期待和學校簽訂留任合同,但是卻被縣人社局告知,李成的體檢不合格,李成不能和人社局續簽合同。李成后來得知,所謂的體檢不合格,是自己被查出了HIV呈陽性。李成成為了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014年6月,李成向黎平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要求黎平縣人社局、教育局賠償經濟損失2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10月10日,這些請求被全部駁回。
10月24日,李成又向黎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所涉人事爭議屬于政策性調整范圍,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決,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11月4日,李成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2015年1月19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黎平縣法院應予立案。于是,在2015年2月9日,黎平縣法院立案重審此案。
□判決
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未獲支持
今年4月25日,黎平縣法院做出判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李成的原合同期間是3年零1個月,每月工資標準是2800元。因此,黎平縣教育和科技局應該補償李成9800元。黎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合同的共同單位,承擔連帶補償責任。
對于李成及其代理律師江小龍提出的,要求教科局繼續聘用李成,并賠償李成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持。在判決書中,對于科教局和人社局的行為是否對李成構成就業歧視,法院未予確認。
對于判決結果,李成表示,自己非常不滿,雖然名義上自己勝訴了,但是工作還是丟了,實質上是敗訴了。雖然對判決結果不滿,但李成稱不打算上訴。因為,常年的法律維權行為讓他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江小龍說,盡管原告勝訴,但是法院判決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這是一個遺憾。“這表明法院僅僅把該案當成是一個普通的勞動合同糾紛,而不是侵權案件,根本沒有考慮到歧視對人精神的傷害。”
□專家說法
法律上無專門反歧視法就業歧視案難確定歧視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于方強等多位法律界人士證實,李成案是國內首例成功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的艾滋病就業歧視案。此前的5個案例中,最佳的結果也只是當事人通過庭外調解拿到了4.5萬元賠償款。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副教授劉小楠說,就業歧視案之所以難以確認為歧視,是因為在法律上還沒有專門的反歧視法,對于歧視的確認,零散分布在各個法律中,有些干脆就沒有法律依據可尋。
其次,是因為作為雇員的訴訟人往往難以拿到能夠證明受歧視的證據。以前,用人單位往往還明確提出“只招男生”等歧視性的條件,但是,現在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風險,往往把這些標準變成了隱性的。在國外成熟的反歧視法中,舉證的責任大部分由雇主承擔,雇主要主動拿出自己未歧視的證據。另外,就像李成一樣,很多當事人在漫長的法律維權過程中中途放棄,因此維權結果也就流產了。
京華時報記者韓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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