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又同居產女致撫養權糾紛

【byb.cn 】(來源:四川農村日報)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審判決非婚生女肖詩詩由原告肖剛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女兒撫養權判給男方
綿陽市涪城區青義鎮村民肖剛與龐蓉 (現住綿陽市涪城區青義鎮場鎮)于2001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2年2月9日生育一女肖姍姍。2008年9月9日,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女兒肖姍姍確定由龐蓉撫養,一切撫養費由龐蓉承擔。但離婚半年后,雙方又開始在肖剛的住所同居生活。2011年12月15日,雙方生育一女肖詩詩。
原告肖剛訴稱:近年來,他與被告龐蓉不斷發生矛盾,被告經常離家出走,并且對肖詩詩不聞不問,嚴重影響肖詩詩成長。
被告龐蓉辯稱:二女兒肖詩詩上戶口的罰款2.4萬元是她支付的,原告不允許其看望二女兒,但二女兒大部分的費用都是她在支付。兩個女兒都是她帶大的,且她與二女兒的感情很好,故認為原告不能照顧好二女兒。兩人離婚后還購買了冰箱、洗衣機、浴霸等財產。另外龐蓉在姐姐龐某琴處有債務4萬元,在姐姐龐某蓉處有債務1萬元,原告還欠3萬元。因養大女兒經濟有點困難,龐蓉的姐姐有時在資助她。
涪城區人民法院另查明,肖詩詩就讀的青義鎮萌芽幼兒園出具證明稱,2015年秋季肖詩詩的保教費、生活費系被告龐蓉繳付,上學期間由被告安排小孩的外爺接送。又查明,原告在庭審中當庭放棄要求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女肖詩詩撫養費800元的訴訟請求。
2016年5月11日,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非婚生女肖詩詩由原告肖剛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二、被告龐蓉每月可以探望肖詩詩兩次,原告肖剛應予協助。但龐蓉如需帶肖詩詩在外過夜或帶離綿陽城區時,需征得肖剛同意。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維持現狀有利女兒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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