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個月僅4天不加班猝死

【byb.cn 】(來源:現代快報)公司員工在長時間連續加班的情況下,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后回家出現身體不適,凌晨送醫終告不治。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此前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20%責任。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悲劇:一個月僅4天不加班,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前年3月中旬,他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過,由于所屬行業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于工作狀態。
焦點:加班非強制,公司是否需要擔責
之后,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的家屬認為,由于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其賠償50余萬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致的調查。
判決:加班時間超法定上限,公司賠20萬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為,但根據公司的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盼盼介紹,不論文某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即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最終,法院綜合各方面因素,酌定由所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支付文某母親、妻子及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萬元。
后文某家屬提起上訴,要求公司承擔50%以上的賠償責任。日前,蘇州中級法院二審后,綜合各因素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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