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病號肚疼輸液猝死,醫院賠31萬

【byb.cn】?(來源:沈陽晚報)夜班醫生遇上老熟人來看急診。“著急就先別掛號了,我給你借點藥先把點滴打上!”沒想到,好心惹了大禍。在輸液時,患者病重猝死……
患者的兒子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導致尸檢超過最后期限,無法查清患者的死因。醫生的行為到底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患者的死因又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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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熟人借藥 輸液時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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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醫生,今年39歲,是沈陽市皇姑區某醫院的外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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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5日,唐醫生值夜班。21時許,家住鐵西區北二路的李某突發疾病,腹部疼痛得很厲害,隨即被朋友們送到了唐醫生所在的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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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走廊里,李某遇到了認識近20年的老熟人唐醫生。唐醫生問診時,李某自稱有膽結石的病史。唐醫生查體后,也初步確診為膽結石癥。唐醫生決定用左氧氟沙液、解痙藥品為李某進行消炎止痛。李某以前經常找唐醫生看病,每次都不掛號。這次,唐醫生也是在李某沒有掛號交費的情況下,找到醫院藥局手寫了張借藥條,先行從醫院藥局借來了左氧氟沙液、解痙藥品,給李某輸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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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萬萬沒想到的是,就在輸第二瓶時,李某體征發生了嚴重變化。隨即,唐醫生及護士對其進行搶救。與此同時,李某的朋友撥打了120急救中心電話,后經到場的120急救人員搶救,李某在急救室里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死亡的原因,醫院在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上寫著“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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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李某的兒子將醫院和唐醫生一并起訴到皇姑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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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擔責賠3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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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醫院方面表示,雙方沒有醫患關系,更不存在醫療合同關系,院方不能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唐醫生沒有通過醫院走掛號繳費的程序,就借藥給李某打吊瓶,完全是唐醫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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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唐醫生則稱,自己是在醫院值夜班時接診的李某。在給李某治療的過程和方式不存在問題,不是導致李某死亡的原因。因為是值班期間出事的,醫院應承擔大部分責任,自己愿承擔小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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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醫生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成為法院審理查明判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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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到醫院治療,且唐醫生正好在醫院值班,同時,使用了醫院的醫療藥物,最終在醫院死亡。雖然當時李某未采取先掛號交費的行為,但不能排除治療后再行交費的可能。因此,應當界定唐醫生的行為具有職務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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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另一角度相對唐醫生和醫院而言,唐醫生承認是個人行為,但其具有違法醫療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之嫌,但醫院以該理由作為對外抗辯事由不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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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皇姑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李某死亡賠償金247982元,喪葬費12269.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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