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慫恿妻借種 鬧離婚索要撫養費遭拒

兩人復婚后,仍舊為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5月,張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可庭審中,李東雖同意離婚,但提出:兒子李明明并非其親生,是張梅與他人婚外情所生,故要求張梅返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費,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個孩子到底是張梅婚外情所得,還是夫妻商議后“借種生子”?李當庭回應稱,在他與張梅復婚時,確信自己已經治愈,并恢復了生育能力,所以兒子出生時,他誤以為兒子為其親生,并撫養了十多年。
法院:親子關系不宜草率推斷
關于李明明的撫養問題,昆山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明明在李東與張梅復婚后一年多出生,現李東主張李明明非其親生,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雖張梅當庭自認李明明非李東親生,但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宜草率推斷李東與李明明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關于李東要求張梅返還撫養費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要求,涉及李明明出生后十多年期間,李東是否明知李明明非其親生、張梅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該事實直接涉及李東與李明明是否存在親子撫養關系或事實撫養關系的認定,李東雖認為自己與張梅復婚時其生育疾病已經治愈,其不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故對李東的該項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三)》第二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因親子鑒定涉及人身關系,不能強制進行,在一方主張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基于有利于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應首先推定為婚生子女。
如果要否認親子關系,主張方應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即需提交充分、必要的證據證明客觀事實與法律推定相反方可,再由法院做出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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