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疫苗兒腎衰父14年后告食藥監勝訴

【byb.cn 】(來源:華商報)2002年,祿護倉的兒子只有11歲8個月大。當時,村里廣播通知說縣防疫站(現為縣疾控中心)到該村接種出血熱疫苗,祿護倉專門找到防疫站的工作人員咨詢,不到12歲的孩子還能不能打。當時對方說“10歲以上就能打,而且還能預防感冒。”于是,祿護倉帶孩子分三次打了該疫苗。第一針由防疫站的工作人員打,后兩針是村醫給打的。
就在最后一針注射后的第二天,孩子出現異常,孩子回憶,當時感覺眼睛脹得厲害,“第三天放學時,覺得腳后跟疼。”很快,他的全身開始浮腫。祿護倉和妻子趕緊將孩子送到醫院,經西安市兒童醫院、腎病醫院等診斷,確診患上了腎病綜合征。而在這之前,孩子的身體一直很好。
事發后,祿護倉查看兒子注射的“流行性出血熱雙價滅活疫苗使用說明書”發現,該說明書“接種對象”一欄顯示疫苗接種主要對象為“16-60歲的高危人群”。因此,他認為兒子的腎病就是打出血熱疫苗引起的。2013年,華商報記者多方求證給祿護倉兒子接種的醫師張某和黃某,發現兩名接種醫師當時并無醫師從業資格。
兩種疫苗竟使用同一藥品批號
2004年,祿護倉開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當時,西安交大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最終鑒定稱,因“祿護倉的兒子接種時年齡不足12歲,在28天內接種三針,注射量過大”,導致了三型變態反應,造成免疫復合物沉積于腎臟組織,成為原發性腎病綜合征。因此,“接種出血熱疫苗和其所患腎病綜合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此鑒定推翻之前各級衛生部門的結論。從那以后祿護倉與防疫站、疫苗生產廠家打了十幾場官司,先后獲得賠償近30萬元,但相對50多萬元外債,仍遠遠不夠。
2012年,祿護倉在一場庭審中無意間發現,當年縣衛生防疫站給兒子接種的“流行性出血熱雙價滅活疫苗(I型+II型)”,居然與一種“腎綜合征出血熱雙價滅活疫苗”共用一個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19990020”。祿護倉意識到,當年兒子打的疫苗可能有問題。
資料顯示,“國藥準字S19990020”的批準文號下登記的是“雙價腎綜合征出血熱滅活疫苗”,而無“流行性出血熱雙價滅活疫苗(I型+II型)疫苗”。因此,祿護倉認定,當年兒子打的疫苗是假冒偽劣產品。2012年9月,祿護倉將疫苗的生產廠家浙江天元生物藥業有限公司起訴至周至縣法院。同年,案件轉至周至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周至縣公安局多次到國家食藥監總局調查。同時,祿護倉本人也先后多次向國家藥監總局、省藥監局進行投訴,要求藥監部門對該批疫苗造假進行認定并查處假冒藥品,但至今未得到明確答復。由于相關部門未對該疫苗是否涉假做出確認,因此周至縣公安局未立案。
起訴省藥監局監管未履行職責勝訴
2015年9月份,在法律人士的建議下,祿護倉起訴陜西省食藥監局,要求省食藥監局履行對疫苗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管職責,對浙江天元公司生產的流行性出血熱滅活疫苗(雙價)的造假行為進行查處,對疫苗的監管失職和行政不作為行為向受害者及家屬公開道歉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2015年11月13日,雁塔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今年8月4日法院進行了判決,8月27日祿護倉拿到了判決書。
法院認為,按照相關規定,原告投訴舉報的疫苗問題屬于重要投訴舉報范圍,被告省食藥監局對原告投訴的疫苗問題,做了調查取證的工作和疫苗規程的理解、請示工作,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是否完整,是否能滿足完成履行審查環節所具備的要件,在案件中均沒有予以體現。而被告在承接國家食藥監總局的交辦案件,在辦理中又接原告數次投訴,在履行了一定職責后,僅是把所取得的回復送達給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履行了審查義務,對于原告投訴舉報中的訴求,沒有依法給予答復。因此,被告辯稱其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的理由與法相悖,責令被告依法繼續履行職責。
法院一審判決責令省食藥監局于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履行法定職責,按照相關法律反饋祿護倉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另外,由于無相關證據、法規支持,法院駁回了祿護倉要求省食藥監局公開道歉和相關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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