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悟本事件的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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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學專家卓小勤對本刊記者表示,根據其對張悟本“咨詢”行為的觀察,這實際上是一個診療行為,可構成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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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其中對“診療活動”的界定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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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小勤認為,在張悟本對客戶“咨詢”的過程中,其掛號、問診、開方子等整個流程很容易讓人相信張悟本就是中醫,這實際已完全抵消了悟本堂門口那道“非醫療食療專業機構”的聲明作用。“門口的聲明不是給老百姓看的,是給相關行政部門看的,以規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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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華亦持相同觀點,他認為,張悟本在電視節目中開講座,出版《把吃出來的病吃回去》一書,在“悟本堂”接受病人掛號并開具處方的行為,應該屬于醫療活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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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吃出來的病吃回去》一書中有關于張悟本的身份介紹,其中有一項是“著名中醫世家”,易勝華認為等于間接表明自己的“中醫”身份,至少也是試圖給人造成這樣的一種誤導。同時,易勝華也看過其發表的關于糖尿病、高血壓等病癥的調治內容。“如果張悟本在接待患者咨詢的時候,向患者提供了類似的治療建議,這與執業醫生坐診并無區別。張悟本的行為屬于非法行醫,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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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對其處罰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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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中的新罪名。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歷來存在諸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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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小勤認為,對醫師施行準入制度,其核心在于保證患者的就醫安全。如果冒充中醫,用自創的所謂食療的方子去為患者治病,即使方子本身既無功也無過,這也是不允許的,如果患者因此停服其他藥物而延誤病情就更要負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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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小勤提到了上世紀80年代北京著名的王淑華還陽草案件。“王淑華就是一個鄉下的老太太,她就是用白薯藤做成了膠囊制劑,自稱可以治癌癥,當時在北京做廣告,而且她是跑到部隊的一個干休所的衛生所來非法行醫。她本身沒有行醫資格。這個案件在1991年就已經判了,當時并無非法行醫罪,是用制作銷售假藥之罪名判的。”卓小勤說,“新鮮的白薯藤咱們都可以吃,實際上沒有任何的療效,對人體也沒有害,但是因為其銷售行為可以耽誤人家正常治療問題就嚴重了。這一案件中非法銷售的假藥雖然沒有對人體造成直接危害,但嫌疑人仍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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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醫理論指導,有的食品屬于食藥同源,比如枸杞、紅豆、綠豆等,并都稱可以治療疾病。所以不論食療方子是否有療效,其行為主體都可構成非法行醫。尤其是張悟本坐堂行醫,自稱中醫,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為病人開具所謂食療處方,完全符合非法行醫的特征。”卓小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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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曲三強持不同意見。“從法理上講,如果讀者按照張悟本在《把吃出來的病吃回去》一書中提供的方法進行食療,導致病情惡化或延誤,很難要求張悟本對其承擔法律責任。張悟本的書,只是提供了一種養生方法,其在科學領域的真偽并不妨礙其公開發表。”曲三強說,“從法律意義上說,是否具有科學性不是作品發表權的前提條件。至于公眾由于缺乏認知而采信某種說教和觀點,很難歸責于作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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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張悟本的非法行醫定罪,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律師對本刊記者表示,他認為很難認定。“張悟本的行為現在并未看出有造成嚴重的情節后果,其也并沒有開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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